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文字来源: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台的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怎么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转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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