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是对2014版的修订,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国标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营养强化剂的内容。新品种许可、复配食品营养强化剂等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管理可参考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新国标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基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新国标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规定。例如,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例如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当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
新国标还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进行了修订。为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新国标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等;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孟刚)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