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资金强化就业优先导向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1-20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补贴资金分类、享受补贴人员范围等方面均有新变化。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就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稳定的就业对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利于支持各地落实落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哪些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对于上述不同项目的补贴,《管理办法》均出台了具体规定。比如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白彦锋认为,对于创业的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创业风险,推动创新引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此外,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近年来,财政资金加大力度支持落实就业优先政策。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8亿元,比上一年增加50亿元。同时,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以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一次性吸纳就业等补贴力度,支持经营主体纾解困难、稳定岗位。此外,还推进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等,多渠道促进青年就业创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4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下一步,财政政策将如何进一步支持稳就业?对此,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要强化就业优先导向,统筹运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多渠道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个人创业就业。


  “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机统筹支持经营主体与稳定工作岗位,能够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白彦锋说。(记者 曾金华)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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