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同时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
征求意见稿完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同时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记者 欧阳洁)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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