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自《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消费金融公司多年来创新求变的探索,为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上述负责人表示,提高持股比例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记者王宝会)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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