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解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1-06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破解企业退出难题,便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21年版《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专项修订,形成2023年版《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市场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对于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市场退出难问题。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起覆盖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2020年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随着2022年3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法规也随之废止,2021年版《企业注销指引》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已不一致,亟须修订更新。原有指引聚焦公司这一主体类型,需要增加其他经营主体有关规定,使指引内容更为全面。各地在推进注销便利化工作中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需要吸收充实到新的指引中。因此,有必要对2021年版《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修订完善,增强文件的时效性、可操作性,为经营主体依法便利退出市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


  二、《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坚持严格依法,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体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坚持分类指导,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在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明确了有关规范;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依法分类精准施策,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切实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坚持寓管于服,明确企业清算义务,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退出健康有序、风险可控。


  三、《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聚焦解决办事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注销难题。对于办事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清算组人员组成、注销流程、所需材料等问题,新指引细化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关流程等。对于个别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必须通过报纸付费发布公告的问题,新指引明确经联络员备案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有利于节约企业办事成本。此外,对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登记”等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充分吸收地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


  二是聚焦回应基层工作人员咨询较多的问题。关于清算组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数、清算组职责等,地方理解不尽一致,新指引增加了清算组选任方式和清算组职责的内容,强调了清算组在选任时应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厘清认识,统一了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对于注销时企业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新指引也明确了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三是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分别列出指引。原有指引主要集中在公司注销相关规定,对其他经营主体的注销问题并未过多涉及。新指引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


  四、如何抓好《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贯彻落实?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印发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注销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依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建立与人社、海关、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践情况,及时对指引予以更新完善。


  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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