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加强农业强国金融供给等9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支农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记者进行了采访。
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金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
近年来,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截至2023年4月末,我国涉农贷款余额53.16万亿元,同比增长16.4%。
《指导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粮食生产主体扩大产能、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融资需求,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加大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省整市打捆打包,统筹构建多元化贷款偿还渠道。加强种业振兴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撑,强化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融资支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优化和美乡村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县域消费金融服务。强化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支持,持续深化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要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组织功能,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增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切实提高建设农业强国金融服务质效。
五部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强有力金融支撑。
鼓励金融机构增设特色网点,推动基础服务向县域乡村延伸
建设农业强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金融部门瞄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一重点任务,以资金要素为核心,扎实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并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同时,鼓励各地完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与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形成合力,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发放。
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分别提出相应要求,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发挥资源、机制、科技等优势,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增加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土、专注支农支小,强化“三农”领域信贷资源配置。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省联社转换职能,规范履职行为,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和社区增设服务乡村振兴、新市民等群体特色网点,推动基础服务向县域乡村延伸。
“做好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既要坚持回归本源、履行责任、支农支小,也要加强信贷风险防范,注重发挥政策合力,避免过度融资,实现财务可持续发展。”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做好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要坚持部门间的分工协同,财政、金融、产业等多部门在农业强国建设中应发挥不同的作用。比如,财政部门主要发挥对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作用,金融部门主要发挥对有生力量的支持扶持作用,产业部门主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要充分协同“一起搭台”,才会呈现“好戏连台”。
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水平
在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创新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金融债券,拓宽可贷资金渠道,推动“融资、融智、融商”有机结合,探索“党建共建+金融特派员下乡进村”模式,创新搭建招商引资、产销对接、融资支持等综合服务平台。同时,依托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水平。
董希淼表示,在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要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在金融创新中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避免脱实向虚,防止体内循环,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记者 吴秋余)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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