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木材安全是关系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投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一)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方向、管理职责、实施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总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提出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规划与投资。《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方案论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和金融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在国家储备林建设过程中要科学确定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草局组织专家论证。
(三)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作业设计、树种和技术应用、落地上图、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要求、中幼林抚育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
(四)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统计分析、评估、结果运用、项目监管、罚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草局;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得到有效监管,加强风险预警防控。
(五)保障措施。《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多元化融资、林地林木权属、动用机制、档案和信息管理、宣传和培训、配套设施、项目调整、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撑保障。明确提出国家储备林建设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六)附则。《管理办法》对解释权、地方实施细则、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说明。提出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转自:林草局网站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