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通过标准修订推动快递投递方式、下单方式等服务规范化、多元化。
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在“投递次数”方面明确提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
服务费用的制定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快递服务主体应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运输方式、服务时限、投递方式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形成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据了解,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的施行始于2012年5月,10年来,我国快递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目前消费者需要多元化的快递服务,需要拥有对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让信息更加透明、服务条款更加清晰,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减少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将选择服务方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有利于减少相关“懵懂”的费用支出。(实习记者 贾润梅)
转自: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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