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
银保监会: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
据悉,《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
银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
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
三是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
因此,银保监会表示,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拟提高对银行业股东、实控人的监管力度
记者对比《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在原来文件的基础上新增了多条的内容,有的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增加,有的是直接新增了新的条款。
以“股东审查”条款为例,现行条文要求“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后条文则要求“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股权结构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此外,该条款还新增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进行审查,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新增的条款有股东义务、股东出资义务、主要股东股权信息报告义务、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等多条内容。
以“股东义务”为例,《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而在“股东出资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表示,公众可通过以下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