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过去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上述负责人坦言。
多方面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定》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制度空间。
《规定》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包括: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长期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规定》还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梳理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高管范围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管理。
在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方面,《规范》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在机构定位上,《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为了提高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规定》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上述负责人表示,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规定》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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