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据了解,3月初,证监会曾就本次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
转自: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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