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陆上文物考古遗址外,我们国家广阔的水域内,还拥有众多已知和尚未被发现的珍贵水下文物遗存和遗址。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对中国水下文物保护事业的专项立法,最早于1989年10月发布,至今已走过30余年历程。在此期间,中国的社会发展规模、国家权益需求、文物安全形势尤其是水下考古事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条例》将“水下文物”做了明确界定:“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与此同时,《条例》也规定,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并不属于“水下文物”范畴。
将水下考古纳入基本建设规划
依照《条例》规定,在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将会逐步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
早在2007年,我国进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就大大拓展了对文物概念的界定,明确提出将水下文物与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列为普查对象和重点。那次文物普查的目标,不仅是文物部门与海洋、国土资源、科技、石油勘探等部门开展多学科合作以确定水下遗址的位置,还要为将来根据价值把这些水下遗存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做好准备。
202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其中,山东省第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为威海湾一号沉舰遗址。
“在此之前,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公布了台山海域和汕头海域两处水下文物保护区,范围清晰,内容明确,保护效果明显。”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员崔勇从事水下考古工作30余年,他认为即将实施的新《条例》更接地气,更具有操作性。
由于我国海域面积大,海岸线长,涉水的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这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崔勇表示,《条例》首次将水下考古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中,意义重大。“水下文化遗产调查的工作存在人手不足、经费欠缺两大制约因素,所以全域性的水下考古摸家底调查很难全面铺开,现在则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设的顺风车。水下文物保护工作迎来新机遇。”
进一步完善考古活动行政审批管理
对考古活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是我国文物保护基本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都应当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取得许可。中方单位应当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外方单位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和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华对比了修订前后的《条例》新进展:“修订前的《条例》已对水下考古审批管理作了规定,包含有3层含义:一是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要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这既是文物保护立法的目的,也是考古勘探发掘科学性的体现。二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领海内考古勘探发掘实行行政审批管理,体现水下文物保护的国家属性。三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张建华进一步阐释说,新修订的《条例》对涉及水下考古的事项除保留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作了细致规定,完善了管理范围,细化了审批条件,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确保考古工作的主导性、安全性和科学性出发,将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申请主体限定于中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涉外考古合作主体则限定于有相应研究专家和实际考古工作经历的专业考古研究机构,而且考古工作取得的水下文物、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二是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计划书、资质证书、省级文物部门的意见,中外合作考古的还要提交合作意向书、外方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等。三是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时限和结果,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科研机构、专家、军事机关、其他部门的意见。准予许可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记者 齐欣)
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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