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的具体行动。
据悉,相较于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其中,《转移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明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尽可能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同时,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服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发布的《转移办法》首章“总则”中提到,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危险废物转移为什么要遵循就近原则?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转移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总体应遵循就近原则。
另一方面,针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生态环境部按照《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已基本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为危险废物在省域内就近转移处置奠定了基础。
对于确需跨省转移处置的,《转移办法》提出应以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省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为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难问题,《转移办法》对《固废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和审批活动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明确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要求,并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率。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可以跨年,但不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此外,《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提出新要求,在加强信息化监管、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保存、优化转移联单运行规则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包括,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抓手,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环境管理,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相关责任方提供便利服务。将制定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完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地方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据悉,《转移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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