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近日,财政部修订并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治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根据《管理办法》,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王震)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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