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重点及总体要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及离网型局域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划分,35 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 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支持标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为:
(一)西藏为 80%;
(二)新疆 54 个边境县脱贫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省(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涉藏州县,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甘肃省临夏州,为 50%;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为 30%;
(四)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为 20%。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脱贫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 年第 4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是指新建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离网型局域网设施,或对已运行农村电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兼顾其他地区,进一步优化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满足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纳需要,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电网。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第四条【实施原则】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实施重点及总体要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及离网型局域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划分,35 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 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六条【资金筹措】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资本金支持中西部地区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债券等投入。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采取项目法人自筹、地方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筹措不得造成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七条【不予支持情形】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资金。
项目法人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第八条【支持标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为:
(一)西藏为 80%;
(二)新疆 54 个边境县脱贫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省(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涉藏州县,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甘肃省临夏州,为 50%;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为 30%;
(四)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为 20%。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脱贫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九条【退出机制】建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退出机制,对于供电企业投资能力较强的省份,采取逐步降低中央资本金比例直至全部由企业投资等方式,实现中央资本金退出。
第十条【承贷主体条件】享受国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政策支持、承担国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任务的供电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成为国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承贷主体。
(一)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已批复供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
(三)银行已开展承贷能力评估,出具贷款能力评估报告及贷款意向文件;
(四)已征求有关财政部门意见;
(五)满足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原则目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提高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纳能力,全面巩固提升乡村电力保障水平,以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电力需求为目标,制定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规划期 5 年)。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十二条【规划层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分为国家规划、省级规划和县级规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地市级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规划,必要时可编制地市级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规划】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县级规划是编制省级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应提出本县域 5 年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域农村电网(包括县城)现状、供电服务现状、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现状及存在问题,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本县域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包括县城及各个乡镇;
(三)本县域农村电网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能力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四)本县域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五)本县域上级电网建设需求;
(六)本县域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八)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县级规划衔接及审查】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县级规划应做好与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重点将 35 千伏及以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好县级规划,并组织开展论证审查,将县级规划内容纳入省级规划。
第十五条【省级规划】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省级规划在汇总各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形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区、市)农村电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35 千伏及以上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五)农村电网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能力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六)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与省级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情况。
(七)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八)保障措施等。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各县级规划应以附件形式,作为省级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规划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完成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规划修订】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省级规划,同时调整修订县级规划,并在修订后两个月内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企业规划】项目法人要根据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编制要求,在组织制定供区内各县级供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查。县级供区规划同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十九条【国家规划】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统筹衔接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
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申报与下达
第二十条【项目储备】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中央资金需求、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等,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不得纳入年度计划情况】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和来源。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及未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可研编制及审批】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提取项目形成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项目法人对年度计划草案中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可研编制要求】项目法人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5 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 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计划草案编制及报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按时编制报送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提出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等,并将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中央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供区投资计划草案。
第二十五条【规模切块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中央企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后,根据规划及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工作重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农村电网建设水平、农村居民用电需求、电网企业盈利水平等综合因素后,切块下达各省(区、市)及中央企业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第二十六条【计划编制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编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是否符合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必要性及实施目标;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
(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
(六)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七)本年度计划是否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本年度计划绩效目标等。
年度投资计划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等。
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供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编制报送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投资计划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完成时间、绩效目标等。
第五章 投资计划执行与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投资计划分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每一个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方案及初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 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 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要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三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三十三条【项目调整】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实施。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区、市)投资规模,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提供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等。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查,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文件,并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
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落实监管责任。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开展定期调度,并报送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填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监测评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电网监测评价体系,重点监测电网规模、投入、运行服务等情况,督促供电企业提高农村地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农村电网监测评价体系。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开展调度。加强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加强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定期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绩效评估等,形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结果好的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评价结果差的视情况减少安排规模直至予以取消。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规处置】省级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项目可研编制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存在较大问题的;
(四)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五)违规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七)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项目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规处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 号)废止。
转自:国家能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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