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医疗机构监管,《细则》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在人员监管方面,《细则》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在业务监管方面,《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医联创始人、CEO王仕锐认为,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近年来取得了高速发展,这份监管细则将是行业发展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对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业务等具体监管内容做了规定,同时新增明确复诊凭证、加强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后的数据传输、强制年检等重要要求,未来这些细则的推出将让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机构有据可依,进一步助推行业规范化发展。
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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