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正式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草案二审稿出炉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10-29





  继今年4月底经过初次审议后不到半年,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迎来二审,我国期货市场立法进程不断加速。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具体来看,草案二审稿共13章155条,与一审稿的14章173条相比,二审稿将原来一审稿的第二章“期货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同时将原来的第十章“行业自律”改为“期货业协会”。


  有市场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草案进入二审,从法律名称到具体内容都进行了变动。具体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将期货和衍生品并列,增加和明确了相关定义,完善了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同时为更多期货服务机构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风险监控上、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也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总的来看,二审稿修正和完善了草案一审稿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


  期货法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定义


  经过二审,“期货法”正式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定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概念。


  草案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期货法草案第一稿的内容,其实既包括期货业务,也包括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业务,甚至包括市场广度深度巨大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因此,从内容和标题的一致性,以及立法技术和行文逻辑的考虑,将名为期货法但内容实际已涵盖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法律名称调整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应有之意,改正了一审稿“文不对题”“跑题”的瑕疵。


  “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改了,把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但实际上很多衍生品还没有纳入到本法规范中,第三条对衍生品的定义,是限于期货交易之外的期权、互换、远期等几个衍生品品种。”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欧阳昌琼委员表示,实际上衍生品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来碳排放权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过这部法来规范和调整,法律没有涉及。他建议将衍生品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期货行业近些年的转型升级,在业务创新方面已经进入深水区,包括期货、期权、期现、互换以及与期货相关的ETF产品和价格类保险业务、远期定价业务等等都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未来,围绕期货展开的大量相关品种和业务都应纳入法制轨道,为期货行业服务实体奠定严格的法律基础。


  进一步统一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二审稿对开展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统一规定也更进一步,统筹完善了草案的篇章结构。


  具体来看,二审稿将原来一审稿的第二章“期货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内容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为三节:将共同适用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则提炼为“一般规定”,作为第一节;第二节为“期货交易”,专门对期货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第三节为“衍生品交易”,对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衍生品交易活动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对一审稿中提到的“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对衍生品的交易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依法设立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和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等方面都需要通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或备案。


  比如第三十条提出,依法设立的场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提出,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和防范市场风险,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提出,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将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刘修文委员发现从法律的章节和条文来看,仅有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规定了与衍生品相关的内容,草案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他建议修改相关章节名称,并在条文中进一步补充关于衍生品的一系列规则条文。


  尹中卿委员也提出,除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中既有期货交易也有衍生品交易,从第三章到第八章的名称都有“期货”,建议把这六章“期货”全部去掉。法律条文中是期货的就是期货,是衍生品的就是衍生品,把章节中的“期货”去掉,看起来会更加明晰。


  尹中卿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九章仅规定期货业协会,难以覆盖有关期货和衍生品法律范围。总则第八条也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既包括了期货业协会,也包括了衍生品行业协会。因此,他建议第九章要么改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要么改为“自律性组织”,还可以考虑改为“自律管理”,章名和内容都要改。


  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取消对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


  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提供软硬件产品、信息技术系统或者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与一审稿相比,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二审稿中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修改根据重要性原则,把该管的管好、把控底线,把该放的放开、让各类投资者可以在在市场上相互博弈,能够进一步确保交易公平合法,以及交易、市场、行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指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此外,记者注意到,二审稿还删除了一审稿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为防范处置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暂停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二是暂停期货经营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三是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期货交易业务;四是限制全部或者部分交易者的业务;三是组织实施稳定期货市场的其他措施。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草案一审稿中曾明确为防范处置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可以采取的五类措施,但对采取限制和暂停相关业务的触发条件、决策机制、限制或暂停时间,以及恢复条件和时间等方面却未提及,本次二审稿删除这一规定可以让这部法律更为严谨。


  转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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