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9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
而此次《规定》则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同时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规定》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需求,有助于消除境外贷款业务中的政策短板,在起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某行业资深分析师表示。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所谓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
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币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规定》指出,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上,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贷款提供方式上,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此外,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贷款利率则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南京大学普惠金融中心研究员王幸平告诉记者,通常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分为本币(人民币)和外币(美元、英镑等)两种。由于那些“走出去”的企业,不熟悉当地的金融市场,在当地银行贷不到款,才有需求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人民币贷款对境内银行而言,成本低且资金头充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服务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用途方面,《规定》明确,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尽管贷款客户与银行之间有共同意愿的贷款业务,但也不能无限制地发放人民币贷款,因此必须设立一个额度。” 王幸平表示。
而《规定》也首次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具体看,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对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一次全新的监管指标,将降低跨境贷款对境内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前述分析师表示,“但同时此举对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银行需要对市场负债、期限和币种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等。”前述分析师说。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苏)以及3家外资行(汇丰、花旗、渣打)中国区银行。
“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对境外贷款进行了规范,但对国家整体而言,从风控角度增加了一道安全屏障。”王幸平指出,“下一步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境外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挖掘寻找已‘走出去’发展的企业作为新客户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转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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