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解读丨提倡适龄婚育,多方面降低生养育负担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体共分成21条详细的修改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增、删除和修改多处。
其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改善就业环境的关键,就是要保护女性的就业权,这需要真正落在实处,不能只有口号没有行动,而要诉诸法律,使犯法的单位受到惩处。”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江南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彭青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长期一孩生育文化下营造“晚婚晚育”的社会观念,以及农村的彩礼和大城市住房的压力等,都会导致青年人推迟婚姻。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防止三孩生育和社会家庭催生的压力转化为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对婚姻和生育的焦虑和恐慌,促进形成生育友好型社会。”彭青云表示。
提倡适龄婚育与优生优育
据新华社消息,此次修改决定涉及多个方面。
其中,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根据未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二款此前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可以看到,“控制人口数量”修改后变为了“调控人口数量”。
这一修改在第十一条也有明显体现。根据未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修改之后,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还有第十八条的修改。根据未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则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015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提出“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15年修改之后删除“晚婚晚育”,目前则修改为“适龄婚育”。
彭青云指出,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年轻人的初婚和初育年龄不断推迟,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初婚年龄已经接近30岁,女性的生育年龄一般在15-49岁(育龄妇女)之间,在没有生育技术辅助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30岁,超过35岁生育就认为是高龄产妇了。
“在中国结婚是生育的前提,年轻人30岁结婚,还需备孕,经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一般一两年就过去了,生育一胎错过了所谓的最佳生育年龄,二胎、三胎很可能就是高龄产妇了,高龄生育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健康问题。”彭青云表示。
她指出,此次修改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没有提出“全面放开”,首先是生育政策调整有一个动态适应过程,要注意与既往的“二孩”、“单独二孩”政策之间的衔接,确保在政策过渡上有个适应的过程。其次是对“多生”与“优生”之间的权衡考虑,生育政策不仅确保数量,更要追求质量,避免因全面放开而出现一些生而不养,生而无力养,以及养而不教的低质量、不负责的养育行为。
另外,此次修订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彭青云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入户、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这条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可以理解为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不再受到政府的处罚,但是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暂时还无法享受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等相关福利。
降低生养成本是“组合拳”
21世纪经济报道发现,此次修改多处涉及降低生养育负担,其中涉及到托育机构的建设、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等。
修改决定提出,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此外,除了新增加的第二十七条,还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此外,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董登新指出,生育养育成本是制约生育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最为昂贵的成本,集中在女性职场怀孕和哺乳这一阶段,以及孩子托育的阶段。
“一位职场的女性怀孕,由于生育产假问题,以及产假结束之后的哺乳期,原则上用人单位要给予补助金,也要允许提前下班,因此企业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为此,一些企业不支持女员工怀孕,这个不是靠个人能力可以解决的,需要国家给予一定政策倾斜。”董登新表示。
此外,他指出,婴幼儿入托问题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我国的公办托儿所非常缺乏,这个年龄的婴幼儿需要看护照顾的成本也非常大。“因此,从妇女怀孕到上幼儿园,都需要财政资金的介入,例如支持兴办公立托儿所。”
除了财政,修改决定还提出要在税收、教育等方面降低生养育成本。
“从税收的角度,我认为有婴幼儿需要抚养的父母,需要对他们加大力度进行个税抵扣。从教育来看,主要是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尤其是要取消学区房,采取摇号、抽签等办法,使区内居民公平分配入学的地点。因为义务教育是国家的福利配置,不应该给予选择的自由。”董登新表示。
那么,各种配套措施“组合拳”之下,我国的生育率会否出现大幅提升?
董登新认为,生育率是一个宏观的指标,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取向,并不能仅仅依靠政策就可以得到全面改善。
彭青云指出,这些举措刚刚起步,其效果和作用还需进一步观察,综合国际经验,从根本上改善生育水平很难,需要长期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营造,尤其是性别视角下的女性婚姻、生育压力和焦虑的转移和分担。
“放开三孩生育应该会对生育水平有一定的提振作用,很有可能出现生育文化比较浓厚的地区会选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孩子,有条件也有意愿的城市中产阶级也会选择生育三孩。但是,三孩政策也很难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低迷生育形势。”彭青云表示。
她表示,也期待各地方为落实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出台更为具体、更接地气的促进生育的支持政策,希望更多加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譬如对女性未婚生育权利的保障等。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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