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等受访专家认为,《办法》明确人体器官获取使用成本,着力建立完善人体器官获取收费管理机制,有力推进器官移植法制化进程,是中国器官捐献移植改革的历史性进步。
《办法》剑指器官捐献移植“灰色地带”
黄洁夫说,自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特别是2015年中国公民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唯一合法途径以来, 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初步形成捐献、获取与分配、临床服务(手术)、科学质控注册(随访)和监管五大工作体系,器官捐献移植数量、质量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
“与此同时,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在发展进程中也遭遇一些瓶颈。”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肝移植专家李立说,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仅对器官移植产生的手术费、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等作了宽泛规定,并未对器官捐献流程中产生的刚性费用收支等作出规定,因此器官捐献、获取、保存、分配、检验、运输、信息系统维护等成本核算、收费标准、经费管理等方面出现体制机制缺失,无章可循,导致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出现一些“灰色地带”,亟待高度重视。
黄洁夫等专家举例说,比如,出现高额器官获取费用或“供体费用”;部分医疗机构移植科室甚至私设“小金库”收支现金以致医护人员面临巨大廉政风险;少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收买服务范围以外的医务人员跨区域获取器官等。这严重制约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器官捐献移植成本核算机制迫在眉睫。“对此,2019年至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专项巡视’工作,深入了解并着手解决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黄洁夫介绍,如同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一样,器官捐献是自愿、无偿的,器官获取的费用并非器官的“价格”,器官本身是无价的,但在器官评估、功能维护、获取、检测、保存运输等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根据世卫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支付器官获取及保障器官安全、质量和功效等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符合国际通行器官移植伦理。
《办法》细化并明晰器官捐献移植成本构成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成本构成、获取收费标准制定和器官获取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肝胆疾病研究院院长叶啟发介绍,《办法》明确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成本构成,为成本测算提供依据和指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其中,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样本留存成本、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和器官捐献管理成本等。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和器官转运成本等。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间接成本为OPO(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运行和管理成本。
“《办法》明确了详细的成本构成并规范了收费原则,为移植医院解决了长期以来规范化财务管理缺位的困惑。”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专家陈忠华说,根据《办法》,捐献器官获取的收支将形成闭环循环。当器官移植接受者向移植医院支付移植费用时,移植医院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收费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且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医院进行规范化财务管理。而后移植医院将代收费用返还至对应的OPO,用于其支付相关成本费用。OPO购买服务的主体来自OPO所在医院或者潜在捐献医院、专家个人、第三方机构等。由于收费管理明确、各项成本支出有迹可循,器官获取的收费支出循环便形成了闭环。
OPO成本构成的科学、实际核算是医疗机构合法、合理、合规收费的关键。西安交通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第一附属医院肾脏病医院院长薛武军说,《办法》明确,OPO成本构成核算以捐献器官获取过程支出的直接和间接支出项目的全成本为依据,确定成本的收费标准,省级卫健委综合全省OPO的成本,确定省级统一的OPO成本数额,以此为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鉴于此,OPO、OPO所在的医疗机构应首先核准本OPO的实际成本,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的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把成本核算结果提交给省级卫健委,省级卫健委根据其核算结果,结合省级统一情况,制定合理的核算成本价格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每年发生器官损失的概率为5%-10%。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移植科主任周江桥说,根据《办法》,与器官获取相关的任何直接与间接成本(财务支出)均由独立的OPO支出,移植医院不参与器官获取的任何财务收支。若移植医院出现器官原发性无功能以及因器官其他原因导致移植失败的病例,这种情形下,移植医院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是否可以退还或免收?
“根据《办法》,器官损失纳入测算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叶啟发说,把每年发生的器官损失成本作为专项纳入总成本进行核算,其实也是倒逼OPO不断提升技术,尽量减少器官损失,从而实现收支平衡。
《办法》出台是中国器官捐献移植改革历史性进步
“《办法》既结合中国国情与社会发展阶段,又符合世卫组织医学准则,是务实改革的重要举措。”黄洁夫表示,器官捐献是大爱奉献,器官获取须有经费保障机制予以支撑。《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明确了当前器官捐献获取收费规则,规范了移植医院、OPO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对进一步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财务管理等都大有裨益,必将推进器官移植改革“新瓶装美酒”。
“《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器官捐献移植改革来说的确是历史性进步。”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执行理事长赵洪涛表示,《办法》从器官获取费用的系统性规范到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再到相应的处罚条款,都作了合情、合理、科学的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首席专家霍枫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的科学、务实、严谨以及可操作性,将成为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叶啟发表示,《办法》出台后或将降低捐献器官获取费用。以往器官移植费用的不确切因素来自高额的器官获取费用。未来,在严格的成本构成核算机制下,医疗机构的“行规”收费将得以控制,OPO间的无序竞争也将得到改善,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或将进一步降低。(记者 周宁 李会平)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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