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促进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2005年,原保监会制定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2015年两次进行修订。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现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再保险市场高质量,银保监会对《规定》进行修订,起草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修订工作贯彻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经营,规定了再保险战略管理、自留责任要求、巨灾风险安排、交易对手选择、信息告知、合同签署时效、资金结付、临时分保要求、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管理、集中度管理、境外分出监测、流动性管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要求等内容。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监管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再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再保险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规定》,并适时发布。
转自: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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