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草案特设其他衍生品交易章节 非标市场纳入监管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5-11





  最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下称草案)设立“其他衍生品交易”专章(第三章),对其他衍生品市场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办法,为规范发展其他衍生品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原则界定其他衍生品


  何为“其他衍生品”?草案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其他衍生品,是指价值依赖于标的物价值变动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割合约,包括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其中,“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等商品、服务及相关指数,以及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相关指数等。”


  在业内看来,草案厘清了期货法律边界,不仅涉及期货等场内衍生品交易行为,还涉及场外衍生品交易行为,可谓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全面覆盖。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草案对场外衍生品协议中的主要原则和机制予以认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联席管理合伙人周昕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草案第35条认可了单一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第37条认可了终止净额结算的法律效力,“这是国内外整个业界过去多年一直密切关注的问题,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尽力推动,很高兴看到期货法草案对这两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旦终止净额结算明确得到法律认可,金融机构可以在轧差净额的基础上计量其衍生品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大大减少其资本占用,也会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减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上述条款可以说受到了整个金融界的欢迎。”周昕说。


  利率、汇率期货等衍生品监管留悬念


  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草案第7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周昕认为,该条款与目前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实务具有一致性。现行监管体系下,场外衍生品市场并无统一监管机关,而一般随其基础资产或参考资产,或者参与主体而划分。


  例如,当基础资产或参考资产为利率、汇率、银行间债券、黄金等标的物时,监管机关主要是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当参与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时,监管机关还包括银保监会;当基础资产或参考资产为股票等标的物,监管机关主要是证监会。“预计本授权条款拟形成监管权限的顶层设计,并进一步将现行监管实践明确或固定下来。”周昕说。


  东证期货总经理卢大印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业内争议主要围绕非期货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衍生品市场是否要纳入期货法的监管范围。目前除了期货公司有期货产品,商业银行也有大宗商品、外汇、贵金属等产品投资,但商业银行并非由期货监管部门监管,因此草案中将其他衍生品交易纳入,标志着期货法是以功能监管为标准制定的法律。


  业内呼吁统一监管


  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看来,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建议将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纳入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沪上某老牌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则建议,在顶层设计中,建立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相关部委协管的机制,“原因在于:第一,统一的衍生品市场、监管规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第二,多头监管容易引起监管套利;第三,更加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统一的监管政策”。


  海证期货总经理刘飚表示,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监管范围非常有必要,但是第三章未对“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和细节都暂未公布。考虑到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一些制度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本草案未做详细规定,为场外市场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许盈 宋薇萍)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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