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药品集中采购有这些要求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04





  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药品采购的范围有哪些?如何确保采购药品投入使用?一起来看!


  药品采购的范围有哪些?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


  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


  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向哪些药企采购?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


  参加采购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如何保障采购药品投入使用?


  加强质量保障。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


  做好供应配送。


  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


  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确保优先使用。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


  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如何定?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转自:中国政府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