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人在社会上要有名字一样,企业在市场中也要有名称。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也是其商业信誉的载体,包含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生效实施的《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步骤。《规定》有哪些变化?近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就此进行了解答。
为何放:以自主申报代替预先核准,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这次修订后的《规定》最大的变化和亮点,就在于把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机关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杨红灿直言。
为何要有这样的变化?记者了解到,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曾对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这种滞后主要体现为在企业登记程序前端设置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导致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增加了开办成本;企业起名难,由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之间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导致企业名称资源日趋紧张,难以适应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比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刘长春解释道。
为实现从预先审核到自主申报的转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以便企业了解现有企业已用了哪些名称,并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光是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唐军介绍,按照原规定,企业名称核准需10个工作日左右,现在则是即时反馈。从实践中看,自主申报的名称后来在企业登记注册时,获得通过的占90%以上。由此可见,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怎样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傍名牌”的名称不能取
放,并不意味着不管。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也不意味着企业取名就可以任性妄为。“改革坚持‘放管并重’,企业名称可以自主选择,不是放任自流,企业名称还有些规范和禁止行为。”唐军强调。
据了解,《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杨红灿说,取消名称预先核准不代表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在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仍需接受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聚焦于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登记机关在事中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驳回并告知理由,并引导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事实上,在规范企业名称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行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们将火神山、雷神山等敏感字词纳入系统管理中,配合相关部门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行动,及时纠正各地不适宜的名称,引导和规范企业依法使用名称。”杨红灿透露。
说到底,企业做大做强靠的是综合实力和逐步累积的品牌效应,而不是只靠一个名称。“我们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具有独创性且内涵丰富的企业名称,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软实力。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良俗和诚信意识及‘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秩序。”杨红灿强调。(记者 陈晨 董蓓)
转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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