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七类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1-18





  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正式明确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4类金融公司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


  最高法回复广东最高法表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院的回复从法律层面确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地位,进而明确其监管的7类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这也是符合当下整体的金融监管思路,即持牌机构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未持牌的则走公检法机构。


  此外,徐北表示,对于小贷公司来说,最高法的决定则是行业重大利好,第一从法律层面上认定7类金融公司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


  金诚同达合伙人律师彭凯表示,这次的文件是最高院以批复形式答复地方高院(广东),这类文件性质上也是司法解释,所以具有普适效力,应当被全国法院裁判所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适用于裁判领域,金融监管层面对小贷等的利率上限划定,则属于监管领域,不适用民间借贷,不等于对小贷利率的全面松绑,以监管文件、指导口径等形式作出的利率监管要求,肯定也会有所跟进或更新,这是必然的,绝非松绑。


  此前,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目前为15.4% ) 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指明金融行业应让利实体经济,应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大方向,与此同时,随着规定落地,消费贷的“暴利”时代也将成为历史。


  在发布之后,该司法解释还在不断补充完善,202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再次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4倍LPR上限的新老划断日期,确定法不溯及既往,为司法判决明确法律依据。


  转自: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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