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1-09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20万辆。


  “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说。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


  此外,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


  蔡团结介绍,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记者 魏玉坤)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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