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是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是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是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此外,《办法》明确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其中,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中国银保监会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问题强化监管约束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此外,《办法》还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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