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保障 管好共同财富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记者就《决定》有关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依法履职
问: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出台了多个文件,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在国有资产监督和国有资产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对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议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每年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同时,分别重点审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报告制度和人大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等困难和不足。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履行好党中央赋予人大的国有资产监督新职责,亟待进一步完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相关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从人大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非常必要。能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推进构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府规范管理、人大依法监督、企业市场化运营、社会有序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国有资产现代治理格局。
提高报告质量,加大审计力度
问:政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基础和对象,《决定》针对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决定》在明确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方式、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重点内容的同时,还专门强调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一是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细化到行业和领域,中央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的问题;二是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同时,为适应当前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难以充分反映问题的现实,《决定》要求国务院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加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共同搭建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的报告体系,有利于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也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完善工作机制,用好监督手段
问:《决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方式,对提高审议质量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决定》主要围绕审议程序和环节,从强化审议前的工作、完善常委会审议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强化审议前工作方面,一是根据实际工作程序和近年实践,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听取报告介绍、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以及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等明确为固定程序;二是结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在完善常委会审议方面,一是根据《意见》要求和实践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细化了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督重点;二是强化各种监督方式的协同发力,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还可以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等。目的在于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
创新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问:创新监督机制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抓手,《决定》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增强监督实效,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是党中央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之初就提出的明确要求。为此,《决定》紧扣《意见》精神,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创新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是加强整改问责。有效落实中央《意见》“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的要求,提出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并按照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和问责情况。二是强化跟踪监督。借鉴审计查出预算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工作的有益做法,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建立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落实中央《意见》要求,提出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国有资本总体布局、资本运作、收益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等。四是强化信息支持,加强日常监督。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提供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等。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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