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2-3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25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一是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问: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问: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等。


  问: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的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问: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在机构层面,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在员工层面,办法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记者 李延霞)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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