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727元,比上年增加4123元,名义增长[1]7.7%,增速比2019年回落0.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20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3%。
分四大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63601元、50510元、48861元和43928元,比上年分别增长6.9%、8.0%、11.2%和10.2%。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1281元,金融业82930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2233元,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5倍、1.44倍和1.2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3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8956元,住宿和餐饮业4225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287元,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73%和75%。
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速最高的3个行业依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和制造业,分别增长18.7%、9.8%和9.6%。增速最低的3个行业依次为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分别下降4.6%、2.6%和0.4%。
注[1]:文中以下增长,除特别指出外,均为名义增长。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6.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为准。
转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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