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专家认为,《条例》为补短板、防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除了精准聚焦政府投资方向,将有限资金用在最紧迫的领域外,从法律层面上为政府债务融资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同时,有助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条例》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司法部、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并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条例》明确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条例》指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约束力。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是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二是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是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条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补短板防风险
对于《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投向方面,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刘立峰表示,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用于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每年政府能够拿出来进行投资的财政资金有限,必须明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以保证政府投资能够有效率地进入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对于当前经济而言,“稳投资”仍属重要。刘立峰认为,促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实际上还是要增加政府投资。必须按照《条例》提出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投资补短板和防风险的关系,健全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经济的撬动作用。
“政府投资可以与PPP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条例》规定的投资领域与PPP的投资领域相一致,合作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而更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对《条例》产生误解,将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割裂开,那样会使政府投资走弯路。(刘丽靓 赵白执南)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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