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3日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办法要求加强便民服务,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对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办法予以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服务、让群众少跑腿,办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法压缩了鉴定时限,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同时要求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记者 姜琳)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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