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
加快制度创新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数据
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表明,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农民工2.93亿人;职工平均年龄38.3岁、平均受教育年限13.8年。
专家表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证。要加快法治化进程,补齐法律短板,聚焦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兼顾不同用工方式之间保护力度的均衡性,严格执法和司法。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成为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表明,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农民工2.93亿人;职工平均年龄38.3岁、平均受教育年限13.8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是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农业户籍人员比例较高。
塑造劳动力市场新力量
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从事劳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增加了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承担部分劳动用工管理功能的就业载体、劳动者就业工具(手段)以及获取就业资源信息的途径等。
“新就业形态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未完全显现,但一些已经出现的现象值得关注。政策制定者、学术界、企业界和劳动者应该对这一劳动力市场新现象有更加明确的认知,以适应和应对这一趋势性现象的影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表示,首先,新就业形态改变了劳动力的就业方式。
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与服务使用者联系,直接获得工作任务,而不是通过传统的雇佣方式。这种新型的就业方式对传统的就业模式产生了挑战。其次,新就业形态改变了劳动力的收入来源。新就业形态使得劳动力可以通过更分散的任务获得收入,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份固定的工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强调,经济社会深层结构性问题日渐凸显带来的就业压力,难以随着人口规模的下降而缓解,就业面临“四难”:青年就业难、稳住劳动参与率难、就业政策创新难和政策协同配合难。保就业面临新风险,促就业不能走老路,应顺应数字化大趋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
“作为未来经济的主体形态,数字经济展现出显著的引领作用,在就业方面更是如此。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其创造的新就业岗位占比近三成,产生的新职业中多数与数字化密切相关,在第三产业中,数字经济带来的岗位占到六成。数字化在颠覆经济的组织方式的同时,
也在衍生新的就业形态,甚至改变了就业的定义。面对数字革命带来的就业革命,亟须突破传统的就业认知框架,加快就业促进政策的创新。”刘尚希表示。
构筑精准完备配套体系
统计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45.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1.6%提升至39.8%。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多人。
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庞大,人力资源丰富,但他们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保障水平等与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不相称,特别是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上述提案提到,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为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空间保驾护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短板,如平台管理不够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者技能水平不高、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提案建议,应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从政策、社保、监管、技能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外,提案还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时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加大现行社保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一套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高度适配、灵活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放开户籍限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就可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引导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灵活参保。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用工,明确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审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司法路径”课题组,选取了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外卖、快递、网约车、家政保洁4类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涉及的民事纠纷案由纷繁多样,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
各地法院关于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关于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性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认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的责任认定3个方面。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附录三种协议参考文本,分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时参考。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汤兆云建议,当前应根据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修订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条款,补充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以及用工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新就业形态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指导,在政府部门的约束督促下,建立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记者 李远方)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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