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喜与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2-05





  十多年来,中企在国外创建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或境外产业园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渐成中企“走出去”进程中的重要现象和独特模式。
jingmaohezuoqu
(图片来源:互联网)
  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企业共在44个国家建设初具规模的境外经贸合作区99家,累计投资307亿美元,入区企业4364家,上缴东道国税费24.2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25.8万个。其中,2017年新增投资57.9亿美元,创造产值186.9亿美元。其中,通过商务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达20个,包括巴基斯坦海尔—鲁巴经济区、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中国·印度尼西亚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等。
 
  得益于两国政府间共识 优惠政策众多
 
  据记者了解,很多境外经贸合作区都有两国元首共识或政府间协议作为基础,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例如,老挝磨丁特区有中国老挝两国政府间先后签署的《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共同发展总体规划》做支撑。中白工业园是中白两国元首达成共识、共同促成的合作项目。2015年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越南河内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举行会谈时强调“推进中国在越南龙江、海防两个工业区建设”。
 
  境外经贸合作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同样亮眼。“企业从有收入之年起享受1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包括自盈利之年起4年免税;后续9年税率为应缴税款额度的50%。”在一次投资推介会上,越南龙江工业园工作人员介绍称。
 
  老挝磨丁经济特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磨丁特区保税物流加工园区的企业生产或者组装产品,可取得老挝原产地证书,享受发达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磨丁特区还享有招商引资和各类审批的自主权,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自由用工、自助注册、税费减免等优惠。
 
  记者在询问白俄罗斯驻华大使鲁德·基里尔后,听取了他对去年5月25日白俄罗斯新版总统令的详细介绍。这份新文件规定,对中白工业园入园企业给予自盈利当年开始10年内免税、之后长期税收减半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享受免征园区不动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由之前的10年提高到50年。
 
  为中企出海提供一条龙服务 保姆和孵化功能凸显
 
  记者了解到,很多境外产业园强调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从公司注册、办公场地、用工、各类咨询在内的保姆式服务。
 
  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由华立集团投资创建。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介绍说,该公司为入驻园区的企业提供的是保姆式一条龙服务,不仅在泰国是一条龙服务,在中国国内也是一条龙服务,投资审批、公司注册和员工招聘等都囊括其中。
 
  “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可帮助入驻企业办理经营手续。园区管理完备,还投入大笔资金兴修道路、桥梁、水电等,水电路网等设施齐全。”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孙卫军告诉记者。
 
  印度中国工业园则为中企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园区建立企业服务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签证、企业注册、政府审批、劳工、法律、税务、金融、物流报关等服务,还拥有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国内企业识知不足 导致招商困难
 
  虽然近年来国内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介绍增多,但国内企业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名字和价值的认识还是不足。由于很多境外经贸合作区位于贫穷落后或发展水平不足的国家,一方面这些国家本身知名度有限,另一方面一些境外经贸合作区在国内外的宣传力度不够,为其扩大知名度、打开招商市场带来困难。
 
  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孙卫军告诉记者,国内目前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功能、价值认识还不足,很有必要加大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宣传力度。“企业出海做绿地投资要谨慎,成本高、风险大,出海过程中要善于借用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力量。”孙卫军说。
 
  记者在采访中也留意到,一些公众对境外经贸合作区有很多优惠政策有印象的,但对境外经贸合作区可以让出海企业不再为投资审批、公司注册、寻找办公场地发愁等缺乏认知。
 
  配套条件的改善需要两国政府支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园区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詹望曾感慨道,中白工业园区严格执行前期招商规划的规定,凡不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不能入驻中白工业园,或虽符合产业方向但缺乏高科技实力的企业也不能入驻,严格的门槛与现实环境差异较大,继而给招商带来困难。“中白工业园不能自行制定优惠政策,这方面需要得到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的同意。”詹望说。
 
  记者了解到,在另一些境外经贸合作区,存在着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做得好,但该国或该城市总体基建水平差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园区所在国或所在城市政府是否愿为园区发展出钱出力的问题,有些重大政策权限的收放甚至需要借助两国政府间的磋商,不是园区凭自身的能力就能解决的。(记者 刘国民)
 
  转自:中国贸易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