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健全差别化价格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围绕污水和垃圾处理、再生水回收利用、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成品油质量升级等领域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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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连接着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强化生态保护责任的主要手段。以上这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举措,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生态补偿机制力度不大、范围较小、标准偏低,森林等自然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不仅影响到了地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生态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生态资金渠道和补偿模式单一,没有东中西区域的差别。
国家应进一步做出明确细化规定,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科学化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具体来看,首先,要扩大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借鉴先行城市的补偿经验,对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制度调整进行深入研究。将生态补偿的范围扩大至饮用水源、重要集中式环保设施、生态控制线、河流水环境与重要湿地,实现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将绿色生态产业与污染产业规模纳入到补偿机制中。
其次,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使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从而提高各镇区和相关农户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再次,完善补偿模式多样化。现行的补偿模式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赋减免等。应坚持多样化模式,同时避免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补偿额的随意性。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偿模式的选择与实施。
转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