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到底有多少落后产能的激烈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这牵动着很多水泥企业的切身利益。
近期,一份界定何为落后产能的文件已下发到省一级,将于近期公开。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工信部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7号文),深化了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内容,明确产能过剩行业在今后三年的淘汰任务。针对水泥行业,经初步测算,未来三年落后产能淘汰总量将大于3亿吨。
这意味着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工作全面进入倒计时,目前各省有关部门正抓紧落实,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落实关闭的企业、淘汰的具体数量和时间表并上报工信部。
3亿吨的确定
水泥行业一直存在争论——过剩与不过剩;如果过剩,又过剩多少。
38号文指出,2008年我国水泥产能18.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11亿吨,特种水泥与粉磨站产能2.7亿吨,落后产能约5亿吨,当年水泥产量14亿吨。目前在建水泥生产线418条,产能6.2亿吨,另外还有已核准尚未开工的生产线147条,产能2.1亿吨。这些产能全部建成后,水泥产能将达到27亿吨,市场需求仅为16亿吨,产能将严重过剩。38号文还提出水泥行业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叫停了去年9月30日以后开工的所有水泥项目,各地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
“38号文指出了水泥行业产能将严重过剩,提出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但并没有对到底什么是落后产能进行界定。而2010年的7号文对什么是落后产能进行了界定。初步测算三年内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为3亿多吨。”一位知情人士在中国水泥网主办的2010国际水泥周上告诉本报记者。
经证实,国务院将于近期颁发7号文,根据该文精神,水泥工业在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立窑,窑径2.5米以下的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站(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直径是否大于3米,成为立窑及小粉磨站区别是否成为落后产能的标准。该人士表示:“3米标准的确定,我们几经考虑。科学的办法应该是根据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质量标准来衡量什么是落后,各类工艺和规模的企业应执行同样的标准,但目前在线检测计量等手段还跟不上,如水泥厂的电耗可通过电表显示,但是具体使用的原燃材料、水泥产量无法监测,仅凭企业上报其真实性、客观性、操作性将受到质疑。由于水泥产能已出现严重过剩的趋势,目前我们只能按照工艺和规模相对落后的原则确定了这样一个看似一刀切的标准。”
如何淘汰落后产能
事实上,虽然38号文叫停了去年9月30日以后开工的所有水泥项目,但今年前两个月,全国累计完成水泥固定资产投资116.6亿元,增速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57个百分点,同比仍增长31%,水泥产量仍同比增长26.52%。长期的高速增长,确实让人们为水泥企业的持续扩张捏了一把汗。
据了解,7号文就近三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了包括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等四个方面的政策约束机制以及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做好职工安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等三个方面的政策激励机制,并强调通过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问责制等几个方面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7号文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可暂停该地区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实行“区域限批”
措施。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不予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对不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撤销的企业,工商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电力供应企业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该人士也透露,“此次将要汇总各省的淘汰产能指标不再是自上而下分配的,而是自下而上上报的。各地根据本地区现有水泥产能分布情况,按照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控制好总量,淘汰落后也不局限于政府界定的范围,在产能过剩严重地区,指标落后效益差的小型新型干法窑和直径大于3米的立窑照样要淘汰。工信部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有关部门提出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将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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