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美国消费者大相径庭的待遇,中国消费者在丰田的召回事件中存有颇多怨言。对美国消费者,丰田实行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措施,还对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默然接受,但与此相对的是,丰田对中国消费者却持强硬态度,只道歉、不补偿、不退订。对此,很多专家认为,根源在于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我国首例召回补偿几经周折
上月初,在浙江省工商局的支持下,251位丰田车主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这也被视为中国首例召回补偿。
据了解,对于浙江省消费者,丰田的补偿是“三选一”,车主可从三项特别服务中选择其一:对RAV4进行412项检查;四轮定位检查及调整;空调系统检查及必要时添加冷媒。对“三选一”一个都不选的消费者,丰田提供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个别4S店还给予消费者现金补偿,金额从200元到300元不等。
在获得补偿之前,浙江车主的维权之路走得可谓艰辛。丰田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有规定为由,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补偿的要求。浙江省工商局则以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中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到目前为止,浙江省是国内惟一将汽车这种商品纳入到“三包”范围的省份。
■ 政策缺失、处罚力度有限 让企业钻“空子”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不断攀高,汽车召回数量也在逐年上升。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汽车召回制度回顾与展望》报告显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5年来,我国共召回车辆321万余辆。其中,2009年的汽车召回次数和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共召回56次,涉及车辆135.5万辆,超过2008年1.5倍。即便如此,由汽车企业主动做出的召回行为仍然较有限。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告诉记者:“现有法规中对召回涉及的处罚金额有限,对违规企业难以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所以有些企业即使明知道车辆出现了批量性问题,也没有实施召回。”武高汉所说的“现有法规”,主要是指2004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专家指出,最高30000元的罚款与高额利润率相比微乎其微,车企的违法成本过低致使该规定的执行力更多地流于形式。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根据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可以就丰田“召回门”事件申诉,要求给予其他地区消费者与浙江省消费者一样的待遇。但如果用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会很高。
■ 召回补偿机制待明确
专家呼吁,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何种情况下汽车企业必须补偿消费者、如何补偿、补偿金额等细节,才能让召回事件的补偿要求有法可依。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将有效帮助消费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享受平等待遇。
《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企业有“召回”的义务,如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邱宝昌律师介绍说,《侵权责任法》中仍没有将维权事件中涉及的补偿金额作出具体规定。
近日传来消息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会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记者发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送审稿中提出,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发生召回后,如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补偿仍缺少细节性的规定。
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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