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新规促20万亿私募市场优胜劣汰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3-03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内容涵盖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明确基金业务规范、健全制度机制、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完善自律手段等方面内容,释放出强烈的“扶优限劣”信号。《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私募基金行业提高门槛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发展质量。未来私募行业或将继续保持出清态势,规范发展、扶优限劣将成为私募行业发展的重要路径。


  两个“1000万元”提高入行门槛


  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同时提高了新设管理人门槛以及首次募集资金门槛,对于集团化运作、基金类型变更等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同时,也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部分现状和痛点予以一定政策灵活度。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一是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其中,《办法》针对管理人与产品提出的两个“1000万元”门槛备受行业关注。


  《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满足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办法》还列出了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和现有规则相比,增加了对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的关注。


  同时,在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方面,《办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提高门槛便于筛选出更具备资金实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机构持续运营,有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办法》对管理人的初始资本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入行标准,严格把控行业入口。另一方面,适度提高实缴资本金,让企图钻空子的伪私募一开始就‘畏难而退’,为防范行业风险、净化发展业态起到积极作用。”星石投资有关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资金实力是私募行业的基础。1000万元的门槛,实际上为私募机构的持续性运营提供更合理的保证。”经济学者、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整体的规范性和高质量发展都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而此项规定正是其缩影。


  “扶优限劣”运作规则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私募机构的分类监管原则有了明确表达,“扶优限劣”信号进一步明确。华福证券表示,《办法》强化了登记备案核心要求,将私募基金管理人逐步纳入“类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理念,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管理念,提高了行业整体合规水平。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就多项与私募机构运作过程息息相关的环节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规则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切合实际投资过程中的运作情况。


  例如,《办法》要求基金合同应当对“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基金更换管理人、清算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的空白。“如遇管理人无法履职的情况,根据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可以及时出具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行业声誉和正面形象。”星石投资表示。


  《办法》还对私募股权的存续期做出了安排: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名称、经营范围也有进一步的要求。《办法》规定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


  加速行业优胜劣汰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已迈入“20万亿元”门槛。中基协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到2.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4.6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20.23万亿元。快速发展的同时,私募行业也同样面临一些风险隐患。


  为此,包括私募机构信用信息报告、产品备案分道制等在内的多项“扶优限劣”措施陆续推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机构的处罚力度,行业乱象得到有效整顿。严监管背景下,行业出清加剧。数据显示,仅今年1月,中基协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便达到1565家。


  “全面注册制背景下,投资机构等主体需要发挥出更规范、更全面和更专业的作用。目前来看,我国私募行业市场空间广阔,近年来的提升速度也比较快,但整体规范性和专业性却差异明显。”付立春表示,《办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行业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扶优限劣”帮助优质基金发展、提升行业规范性,影响深远,预计未来私募行业的优胜劣汰将会持续进行。


  星石投资表示,《办法》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和“扶优限劣”的具体措施。这是私募行业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极大地鼓舞了私募机构,同时引导私募机构提高合规意识,持续加强自我管理,推动私募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


  中基协也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办法》及配套指引,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罗逸姝)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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