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20.4%-166.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转自: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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