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这意味着一直被认为是电网利润“黑洞”的“输配分开”将正式进入改革的日程,并先从监管层面切入。
跋涉了近9年的电力主辅分离改革刚刚完成,电力体制改革又获进展,本网记者获悉,电监会日前下发并推行《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一直被认为是电网利润“黑洞”的“输配分开”将正式进入改革的日程,并先从监管层面切入。
按照2002年拟定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将通过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和竞价上网四步逐步完成电力机制和体制上的改革,但在2002年进行厂网分开后,主辅分离一直举步维艰,在几易其稿和“平衡”后,终于在今年完成“分离”。
但相对主辅分离,输配由于涉及电网的“公司账本”,被认为分开的难度远高于主辅分离,所以在主辅分离后,能否继续推进“输配分开”一直不被看好。
去年11月,电监会曾将该《办法》对外征求意见,然而从征求意见到颁布的速度,特别是今年9月底刚刚确定完成电力主辅分离和一体化重组,在11月份再次启动有关核心电改的内容,显现了电改加速并在输配分开上迈出实质一步。
虽然该《办法》仍属暂行,但对于输配分开,却标示了电监会的声音和态度。记者从《办法》的规定中看到,电监会将针对输配电的核算制度、成本支出情况、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和内部及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具体地,输配电成本核算方面,电监会将监管电网企业建立健全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情况,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类核算的情况,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计量、归集、分配的情况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对于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电监会将监管电网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况;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电网企业各项输配电成本费用支出合规性的情况,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以及输电费和委托运营维护费等。
目前,电网企业对于输配电的成本并没有涉及到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等层面,而是采用“大一统”式的核算方式,完全由电网单独进行,并且对于核算规则的具体应用和对费用的分类都比较粗,仅停留在二级科目以下。
当前,我国电网企业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据是电监会在2005年颁布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该办法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了定义,规定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在“输配电成本”科目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三级科目,并分别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输配电成本核算仅仅是形式上的存在,目前仍然采用“大一统”式的核算方式,完全由电网说了算,并且对于核算规则的具体应用和对费用的分类都比较粗。
根据《2010年电力监管报告》,我国主要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中,“其他费用”所占的比重高达27.15%,然而其他费用在《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中的定义是指不列入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和修理费中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中哪些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并没有提供,输配电成本也因此备受诟病。
但是根据新实施的该《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电网企业对报送的输配电成本信息存在的问题做出专项说明,并在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方式或者要求电网企业另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专项复核报告,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同时,对于备受争议的成本的社会公开,《办法》明确表示,电力监管机构可将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但是,记者同时发现,该《办法》与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同时发生了很大改变,其中“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成本信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正式版”中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者 于华鹏 )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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