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明确


作者:丁冰    时间:2011-12-31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对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丁冰)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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