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日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政策。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对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给予每千瓦每年0.4万元的电价附加补助。而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的工程,按距离远近可获得每千瓦时0.01-0.03元的补贴。
《办法》还规定,风力、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王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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