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数月后,中国版“垃圾债”已是箭在弦上,名称也从“高收益债”到“双非债”,最终定格“中小企业私募债”。
5月4日,本报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该所已于近期发布《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如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所言,上述《办法》诸如备案制、非公开发行等多数条款均在预料之中。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每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200户。
对于中国首批“垃圾债”券商热情高涨,多位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早已厉兵秣马,首批私募债券“最快5月,最晚6月份肯定会出炉”。
不过,在中国以国企为主、体量庞大的债券市场,所谓首批高收益债前景仍然要打一个问号。“私募债券短时间对市场不会有什么大影响。”中金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发行利率不超贷款利率三倍
所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办法》做出界定,即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早在4月5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曾在通气会上透露,两大交易所正在共同起草《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随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采取试点的方式逐步推开,试点时期将选择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如浙江等省市。
一家券商人士透露,除浙江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批试点区域还有望扩张到江苏、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区域。
《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信息披露、私募债券风险基金等各方面制度框架均有详细规定,在市场人士看来,采取备案制、私募发行、发行利率等均体现出较大程度的市场化。
深交所要求在其备案的私募债券符合如下几大条件:一是,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行人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等;二是,发行期限上,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对发行期限不作规定的做法;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低于此前征求意见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口径。
深交所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同时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