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7日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6月2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3.8%至71.5%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中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该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03000.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决定对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来源:新华08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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