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购公车可撤职 公务车社会化改革入法


时间:2012-07-10





昨天,国务院正式全文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 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条例规定了将被处罚的六大情形,其中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最高将被给予撤职处分。此外,条例增 加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热词1 公务用车

公车社会化改革入法

此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运行经费公开、三公经费定期公开、公车社会化改革等热点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针对公车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强化公务用车管理。

此前,有专家认为,公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必要的公务用车可通过公交、出租车、公车服务中心租车、私车公用等社会化途径解决。

不得超标配公务用车

条例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同时明确,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 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热词2 政府采购

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所谓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如何规范其运行?条例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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