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利好频出 新规释放资金达2万亿


作者:邓雄鹰    时间:2012-07-26





7月25日晚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出台,这是一周内出台的第三项保险投资新政。

  《通知》提高了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打通了不动产投资和债权计划投资的壁垒,进一步降低门槛并强调风险控制。据估算,新规打通和释放的资金将达2.03万亿元。

  同日,A股、港股、道琼斯指数全线下跌,A股收于2136点。在全球经济低迷、中国产业结构面临挑战之际,解开枷锁的保险资金尚需“长袖善舞”。

  偿付能力限制下降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上述调整使得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和债权计划投资的选择上更加灵活,也大大增加了入市资金。

  根据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保险业总资产约为6.776万亿元。

  据此估算,保险资金累计可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等相关金融产品的额度达6776亿元;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额度达1.355万亿元。两者合计高达2.03万亿元。

  这让一家在沪保险公司的投资负责人非常期待,目前的权益投资欠佳,债权计划收益率的吸引力凸显,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下,新规可以增加其配置收益较高债权计划的比例。

  同时,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方面,也由“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称,降低门槛或是监管层考虑到净资产和偿付能力并不决定一个公司的偿付能力。

  无疑,门槛的降低为更多保险公司进入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创造了条件。由于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较长,不少保险公司尚未进入盈利周期,对于偿付能力要求的适当放宽可以减小保险公司筹资压力。

  新规还规定,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此外,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也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对于此前保险集团公司关注的内部投资主体多、“谁来投资”的问题,《通知》也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

  降低资本市场依赖度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通知》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整体来看,《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

  在股权投资方面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增强了可操作性。不动产投资方面则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

  与《通知》思路一致,7月19日和23日相继下发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均有意降低了投资门槛。

  日前结束的“2012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要积极推进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拓宽范围。

  不过,如此高密度的新规推出加重了行业内对于风险控制管理的担忧。例如,由于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对此,《通知》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邓雄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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