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存在内控缺陷


时间:2012-09-20





财政部会计司与证监会会计部19日联合发布《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11年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7家公司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以及内控审计报告。其中,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有49家,占比达73.1%,仅1家公司对本公司的内控做出了无效的结论。

  在67家公司的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65份,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1份中国中冶 ,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1份ST科龙。

  报告显示,49家公司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其中,新华制药存在“一项重大缺陷”,交通银行在“内部控制个别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报告显示,在67份内控评价报告中,仅新华制药1家公司对本公司的内控做出了无效的结论。新华制药在报告期内存在一项重大缺陷,即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对客户授信额度过大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新华制药披露其在报告期内,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内控无效。

  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内控水平,报告建议,应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升内控法律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统一标准,协调处理现有规范不一致之处;制定出台行业操作指南及内控缺陷认定的通行做法;研究探索内控人才培养机制。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 、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企业内控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扩大到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2012年5月,该体系实施又扩展至国有大中型企业。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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