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暂行规定发布


时间:2012-10-25





商务部日前发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此外,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暂行规定》明确,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股权已被设立质权或已被依法冻结,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等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暂行规定》特别明确,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应符合国家证券监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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