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复审


时间:2012-10-30





中国商务部29日发布公告称,将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

  2010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9月25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上述申请人主张终裁后上述生产商向中国出口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上述生产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

  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